1.发行的银行
所谓发行的银行(bank of issue)就是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成为全国惟一的现钞发行机构。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现钞都由中央银行发行。硬辅币的铸造、发行,也多由中央银行经管。
2.银行的银行
银行固有的业务——办理“存、放、汇”,同样是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只不过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的银行(bank of bank),其职能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集中存款准备
通常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必须向中央银行存入一部分存款准备金。其目的在于两个方面:①保证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②有利于中央银行调节信用规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
(2)最终的贷款人
中央银行承担“最终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的责任,其作用表现在:①支持陷入资金周转困难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免银行挤兑风潮的扩大而最终导致整个银行业的崩溃;②通过为商业银行办理短期资金融通,调节信用规模和货币供给量,传递和实施宏观调控的意图。
(3)组织全国的清算
《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有履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职责;“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3.国家的银行
所谓国家的银行(state's bank),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理国库收支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1)代理国库;
(2)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
(3)对国家财政给予信贷支持,主要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①直接给国家财政以贷款;
②购买国家公债;
(4)保管外汇和黄金储备,进行外汇、黄金的买卖和管理;
(5)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6)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金融管理法规。
此外,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还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出席各种国际性会议,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以及代表政府签订国际金融协定;在国内外经济金融活动中,充当政府的顾问,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