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 |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产生基础 | 无特殊要求,通常依当事人约定 →份额确定方法: 先看约定、后看出资额、最后是等额 |
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方能形成 共同关系:夫妻;家庭成员;继承人 |
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及变更性质或者用途时的表决 | 经占2/3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共有物负担的承担 | 按份额负担,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全体共有人共同负担,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共有份额的处分及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按份共有人可随时处分自己的份额 →当共有人将自己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 |
无份额转让问题,无优先购买权 |
对第三人的义务 | 承担连带责任 | 承担连带责任 |
共有财产的分割理由 |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