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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第九章]

  •   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登记的变更(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特殊问题

      ①变动登记:这是指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进行的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进行的登记。

      ②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更正。

      ③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问题1:异议登记是否限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的处分权?

      问题2:异议登记的有效期及失效后的处理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④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的法律处理

      →以登记簿为准,但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除外。

      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复制权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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