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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的基本原则[第九章]

  •   平等保护原则

      是指国家(如: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平等地受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常考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类型以及各类型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创设的原则。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此谓“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此谓“类型固定”。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是指以一定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物权存在的公示,为物权静态公示。“有”是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不动产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登记”记载是不动产物权存在的公示方式。

      物权变动的公示,为物权动态公示。“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公信

      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依公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与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又称一物一权原则,其内容包括:

      (1) 物权的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独立的一物,物的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2)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第一,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第二,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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