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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时效的中止[第八章]

  •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现法定中止的事由。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二是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在6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6个月内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案例:甲于 2012年5月1日从乙处借款10万元,约定2013年5月1日一次性全部还款。甲到期后一直未还款。2016年4月1日,乙去法院起诉甲,途中当地突发地震,直至6月1日,当地社会秩序才恢复,司法机关恢复办公。乙于6月10日再次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问题:若中止事由非发生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应如何处理?

      例1:假设时效为3年,进行到2年零4个月时,发生中止的事由,1个月后该事由消失,时效是否中止?

      例2:假设时效为3年,进行到2年零4个月时,发生中止的事由,3个月后该事由消失,时效是否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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