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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末修律的重要活动与影响[第九章]

  •   一、修律的宗旨

      (一)吸收引进西方近代法律形式、原则与各项制度。

      (二)变法修律要维护国家传统封建伦理道德。

      二、修律的主要活动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 年5月15日颁布)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附《禁烟条例》和《秋审条例》。

      2、主要内容及变化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3)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二)《大清新刑律》(1911 年1月25日公布)

      1、特点与地位

      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三)《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1)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 条,在1904年 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 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四)《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1)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2)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3、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并未正式颁布和实施。

      (五)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3、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三、变法修律的特点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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