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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朝法律制度[第六章]

  •   一、元朝立法概况

      (一)《至元新格》

      是元朝的第一部法典。元朝初年,一直没有制定本朝的法典,而是沿用了金朝的《泰和律义》作为断案的依据。至元八年(1271),《泰和律义》被禁止使用,元朝政府开始制定本朝的新法典,《至元新格》就是这一时期编订的。

      (二)《大元通制》

      元成宗时期开始编纂,于元英宗时期完成。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汇编了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例、制类。其中,诏令相当于唐宋的敕条;条格是元代皇帝亲自发布或直接由中书省等中央行政机关颁发给下属部门的政令,相当于唐宋时的令、格式;断例既有断案事例又有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唐宋旧律。它是元朝最完整、系统的一代大法,但内容大部分已遗失,现存条格部分共20篇。

      (三)《元典章》

      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朝自元世祖以来五十余年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圣旨条画、律令格例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集成。《元典章》以纲、目等编排,分《前集》和《新集》。其中《前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类,其下各分门目。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为明朝法律所效仿。

      二、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刑罚体系确立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继承折杖制;凌迟刑被定为死刑最高刑;刺字刑上的民族不平等。

      2、在犯罪分类上,特别强调“强奸幼女罪”的罪名并加重处罚;在量刑原则上,崇尚轻刑,尤其是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处罚较前代为轻;蒙汉之间定罪量刑上极不平等,“烧埋银”即是典型。

      (二)民事方面

      1、在所有权上,元代废除限田制,土地兼并严重。

      2、契约关系上基本继承了宋代的规定。

      3、损害赔偿的内容在法律中有较多设定,这是元代法律在此方面的发展。

      4、婚姻制度上,元代的婚书、职业媒妁、赘婿、收继婚等实体制度,独具特色,对后世的社会风俗产生了不少影响。

      (三)法定婚书

      它是书面婚约,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元代规定,婚姻成立以婚书为法定要件,婚书写明聘娶财产的数额,如是招赘,还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都要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才能结婚。设定婚书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消除婚姻纠纷以至发生争讼的目的。

      (四)收继婚

      就是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的婚姻方式。这是蒙古族的旧风俗,元朝以法律承认了它的合法性。这种婚姻成立一般发生在亲兄弟之间,远方亲属一般不许收继。

      三、司法制度

      1、元朝的司法机构混乱,中央有枢密院、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地方上以行省、路、府、州、县分列五级。

      2、诉讼审判制度大部分延续宋代旧制,以“干名犯义”较具特色。元代强化了前代关于诉讼当事人在身份上和资格上的限制,确立“干名犯义”的罪名。它是指除了反叛、谋逆、故杀人外,凡子证其父、奴告其主、妻妾弟侄告发父兄叔伯等诉讼行为,都被认为是大伤风俗的“干名犯义”,一律禁止。这一规定为明、清所继承,在维护封建纲常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干名犯义”的告诉,对被告作自首处理,对原告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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