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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第一章]

  •   一、成文法的公布

      (一)铸刑书、竹刑与铸刑鼎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

      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二、《法经》的内容与历史地位

      (一)《法经》的内容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制定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共分六篇:

      1、《盗法》和《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4、《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是“六禁”的规定,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5、《具法》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重从轻法律原则的规定。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它的体例和内容对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三、商鞅变法

      (一)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明法重轻”等主张。

      (1)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2)“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3)不赦不宥。

      (4)鼓励告奸。

      (5)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二)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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