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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推理的分类[第八章]

  •   (一)形式推理

      1、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的概念

      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法律人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寻找法律依据作为大前提,寻找规范和事实不是截然分离的过程,而是目光在两者间穿梭,找到两者把小前提套在大前提下得出结论。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个别。)如:大前提:杀人者死;小前提:李四故意杀人;结论:李四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

      ◆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2 归纳推理。

      (1)归纳推理的涵义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

      (2)归纳推理的方法

      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3)归纳法与演绎法的区别

      ①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

      ②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③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经验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最终根基。

      (4)归纳推理的规则

      法律人在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则: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二)辩证推理(实质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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