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城市

首页>专业课带学>正文

  • 法的基本特征[第一章]

  •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1.规范性的意思是:

      (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2.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但调整人的行为,更多地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3.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社会关系。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1.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权,其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国家。

      2.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创制法,这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法具有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特殊强制性,其它社会规范往往由某一宗教组织、社会团体制定,不具有社会普遍性。

      3.制定或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重要方式。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四)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北京中知易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5056911号-31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8号华成大厦4层405

咨询热线:400-1069-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