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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六章]

  •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与任期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其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二:

      第一是政治方面的条件,即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是年龄方面的条件,即必须年满45周岁。

      (二)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对内:宪法第80条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权。宣布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荣典权。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4、发布特赦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

      对外:外交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独立)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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