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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第六章]

  •   (一)常设性委员会

      1、性质与分类

      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分为有名委员会和无名委员会。前者是每届全国人大均应设立的,包括六个—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后者是全国人大根据需要设立的,比如本届设立了农村与农业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保护委员会。

      2、领导体制

      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3、组成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成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全国人大通过;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其人大常委会可以补任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4、职责,主要是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二)临时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搞清几个问题:

      首先,调查委员会的设立,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0条规定,委员长会议、主任会议、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其次,调查委员会的组成,第41条规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根据工作需要,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该专家不是以调查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参加。

      再次,调查委员会开展工作,第42条规定,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提供必要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如果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最后,向谁负责?第43条规定,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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