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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监督权[第五章]

  •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及申诉权。

      批评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控告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侵犯自己权益)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宪法对监督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保障措施〗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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