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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第五章]

  •   社会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内容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包括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经济困难时受国家的物质帮助权。

      (一) 财产权

      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三) 休息权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 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 物质帮助权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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