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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第四章]

  •   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2.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最主要并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其他因素中最主要的是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

      3.国家机构形式可以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又分联邦和邦联。而单一制和联邦制式主流,二者的比较如下图:

     

      单一制 联邦制
    法律体系 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
    国家机构组成 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
    (或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划分)
    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对外关系 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1)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单一制的特点:①国家只有一部宪法。②国家只有一个最高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统。③地方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④在对外关系上,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2)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共和国、州、邦)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3)邦联制,是指几个独立国家为了一定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帮联不是一个独立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4)联邦制,是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联邦制的主要特征(内容):联邦国除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有各自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外,成员国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联邦与成员国的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规定;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即存在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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