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行,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的民主。民主集中制的主要表现: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职权 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度。而不像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实行个人(首长)负责制。
(二)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一院制,不搞“两院制”
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各级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具有全权性,其他国家机关都是它的执行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司法机关之间在职能上有所分工,但不是各自分立、平等分权、相互制衡的关系,而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