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业税收制度
按照税收的性质和作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共设28种税,划分为七大类,即: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特定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上述各种税收,就企业而言,盈利的企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同的行业需分别缴纳不同的税。工商企业应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服务等类企业应缴纳营业税等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业税制。它主要包括:第一,对金融保险企业的劳务收入课征营业税;第二,对金融保险企业的经营利润课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对金融保险企业征收房产税等。因此,根据我国税法,国有商业银行应缴纳的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其他税(包括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预提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证券交易税等),其中主要纳税负担为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现行的金融税制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实现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税制在税种结构、税率水平、税收负担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
二、国有银行流转税制的历史沿革
我国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这一流转税种,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的银行营业税
1950年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银行征收营业税,税基为营业总收益额,税率为4%.
1958年公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国家银行免征工商统一税。
1982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扩大对银行业务收入征税,税基为银行从事经营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
第二阶段: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银行营业税(1984—1994)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实施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将金融保险合列为一个税目征收营业税,分设金融和保险两个子目,这是我国现行银行营业税政策的前身。税基为银行经营金融业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税率为5%.
第三阶段: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银行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金融保险业合列为一个税目,分设金融和保险两个子目。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和其他金融业务。税基为经营金融业务的计税营业额,税率为5%.按照银行经营的不同金融业务,其计税营业额可分为三种:一是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二是以利息收入差额为计税营业额;三是金融服务性收入。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次单独就金融企业营业税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是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1997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对以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同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将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
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分3年从8%降低到5%,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即从2001年月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7%;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6%;2003年1月1日起,税率为5%.同时,更改缴纳营业税计税时间,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末满18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应以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18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这一规定意味着金融业缴纳营业税执行的会计核算原则由权责发生制改为在一定条件下的收付实现制,并允许5年内将2000年底前按权责发生制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抵减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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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3年 学费: 69000元
上课地点: 陕西 授课方式:面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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