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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真题及答案(主观题)

题数:10

2018年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真题(主观题)

  一、名词解释(总分 15 分,每题 3 分)

  1、立法体制

  2、九卿“圆审”

  3、平等权

  4、刑讯逼供罪

  5、营利法人

  二、简答题(总分 15 分,每题 5 分)

  1、简述法律权利的特点。

  2、简述法经的结构。

  3.简述人格尊严权的特点。

  三、论述题(总分 20 分,每题 10 分)

  1、试述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

  2、试述民事活动中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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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立法体制

  答:立法体制,主要是指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多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立法权限的各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相互关系。立法权限划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各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立法体制,是由这个国家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以及民族情况等一系列客观因素定的。】

  2、九卿“圆审”

  答:九卿圆审,是明代重要的复审制度,凡是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经过二审后罪犯仍不服判决者,则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使九卿联合审判,最后服奏皇帝裁决。明代会审制度虽然存在着形式主义的缺陷,但对于减少冤假昔案仍是有益处的。

  3、平等权

  答: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力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与基本条件。平等权既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同时也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4、刑讯逼供罪

  答:刑讯通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

  ①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5、营利法人

  答:营利法人是指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二、简答题

  1、简述法律权利的特点。

  答:法律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或者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法律权利的特点:

  (1)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2)法律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

  (3)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4)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它得到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能行使。

  一切法律权利都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享有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申诉或请求保护。

  2、简述法经的结构。

  答:《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传统成文法典。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法经》共分为六篇:

  一为“盗法”;二为“贼法”,此二法是关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三为“囚法”,(也作“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规定;。

  四为“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规定,“囚法”“捕法”多为程序法的范围;

  五为“杂法”,是规定贼盗以外其他犯罪的篇目,主要规定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六禁”;

  六为“具法”,是关于从重从轻、减免刑罚等定罪量刑通用原则的规定,相对于后世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文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篇章完善的法典体例。

  3.简述人格尊严权的特点。

  答: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锥护尊严的重要方面。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客观上表现为作为人应具有的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中应具有的资格,表明人类文明的进步。

  人格尊严的基本特点是:

  (1)人格尊严是权利主体宪法地位的基础,集中反映了宪法所维护的人权价值;

  (2)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基础,具体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是以人的价值为核心的权利体系;

  (3)人格尊严与私生活权的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保护私生活权的目的是为了尊重人格尊严,使公民享有私生活领域的权利与自由。

  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在《民法总则》《刑法》中也分别规定了对人格尊的保护。

  三、论述题

  1、试述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二是主观上具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教唆不满 14 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当前大纲中还是使用”间接正犯“一词】。

  2、试述民事活动中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正确答案】

  (1)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也就是所谓的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其重要作用包括:

  一是确立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导向,即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二是要求民事主体本着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从事民活动,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三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法律规定时,要加强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

  (2)绿色原则的内涵包括:

  ①有效率地利用资源。现代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也与人类不断增长的需求和市场的发展形成尖锐的冲突和矛盾。由于人口增长,发展速度加快,现代社会的资源和环境对于发展的承受能力已临近极限。解决这种冲突和矛盾的有效办法就是有效地利用资源,由于资源利用中冲突的加剧,民法典必须承担起引导资源合理和有效利用的功能。

  ②保护环境和生态。保护环境生态是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重要任务,立法机关早在 1989 年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迄今为止,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保护环境的法律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法就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的使命。实际上,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就是保护环境、维护生态。民法典必须反映资源环境逐渐恶化的社会的特点。

  ③我们要建设的国家,应当是山清水秀、空气清新、蓝天白云,绿树成荫的美丽国家。我们要建设的小康社会应当是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充分和谐的社会。为了保护好环境生态,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必须要遵守民法的绿色原则,有效利用资源、保护好环境生态。【其他言之有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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