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内容范围:
一、民法概述
1.要求考生掌握民法的概念.
2.要求考生掌握民法的任务.
3.要求考生掌握民法的调整对象.
4.要求考生掌握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5.要求考生掌握民法的渊源.
6.要求考生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7.要求考生掌握民法的适用.
二、民事法律关系
1.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3.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4.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民事权利
1.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2.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3.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权利的行使.
4.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权利的救济.
5.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民事权利规则分析并解决实务问题.
四、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1.要求考生掌握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含义.
2.要求考生掌握民事责任的种类.
3.要求考生掌握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4.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规则分析并解决实务问题.
五、民事主体
1.要求考生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住所.
2.要求考生掌监护职责和监护权、监护人的设定、监护人的撤销、监护关系的终止.
3.要求考生掌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4.要求考生掌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机关、法人的终止.
5.要求考生掌握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地位、分类、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6.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法人制度、非法人组织规则分析并解决实务问题.
六、民事法律行为
1.要求考生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知识,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要求考生掌握意思表示理论与制度规则.
3.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4.要求考生掌握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5.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6.要求考生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7.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规则分析并解决实务问题.
七、代理
1.要求考生掌握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要求考生掌握代理的种类.
3.要求考生掌握代理权的行使.
4.要求考生掌握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制度.
5.要求考生掌握代理关系的终止.
6.要求考生能够运用代理的制度规则分析并解决实务问题.
八、时效
1.要求考生掌握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功能、类型.
2.要求考生掌握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分类、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延长、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3.要求考生掌握诉除斥期间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关系.
4.要求考生能够运用诉讼时效的制度规则分析并解决实务问题.
参考书目: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民法学》(第二版),本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 年 8 月
注:本文文字转载自东北林业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仅供学员学习和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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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 3年 学费: 69000元
上课地点: 陕西 授课方式:面授班
学制: 1年 学费: 16000元
上课地点: 深圳 授课方式:网络班/面授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