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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2021-07-29 17:07:27

  暨南大学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08年1月8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学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已达到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均可按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得学位的水平,具有与相应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的水平。

  第五条 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三年内只能提出一次申请。

  第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国人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办法,参照本工作细则办理。

  第二章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七条 资格审查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能向本校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向我校提交以下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我校在上述材料收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基本资格审查,对经确认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第八条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硕士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及考试。

  (1)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应按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应修满各相应学科、专业规定的总分,学位课程平均分必须不低于75分,并达到该学科、专业硕士毕业研究生的知识水平。

  (2)在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学员,在获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后,其所修研究生课程的合格成绩,若不超过规定年限、且是在资格审查后获得的成绩,在申请硕士学位时予以认可。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应该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提供)。

  (2)申请人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单由考试部门提供)。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按要求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申请专业所在学科组应指定老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受理申请的学科、专业所在单位的研究生工作秘书应于每年4月10日或10月8日前集中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附录3所列材料。被批准接受申请学位的各院、系(所、中心)组织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答辩,并到学位办领取有关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材料。

  1.学位论文的要求。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的撰写和编制格式一律按《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进行编辑、印制。

  2.学位论文的评阅。

  (1)导师评阅。申请者的硕士学位论文由导师审阅,提出评语,作出是否推荐参加答辩的决定,也可将论文在有关专家中传阅,广泛征求意见。

  (2)聘请专家评阅。对导师同意参加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须由申请学位者申请专业所在的单位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由至少3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有1位是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和1位研究生导师,不得聘请申请人的导师作为其论文评阅人。

  (3)论文评阅的要求。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规定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并填写在《论文评阅意见表》内。评阅结果为“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或“不同意参加答辩”或“同意对论文进行修改,半年后参加答辩”三种情况中的一种的,均视为该份论文评阅未获通过。论文评阅人中若有1人的评语为否定意见,则不能立即举行论文答辩,应增聘1名专家评阅论文。如有两位评阅人(含增聘专家)持否定意见,则不能举行论文答辩,可由申请人进行论文修改,半年后至一年内再申请答辩。

  (4)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1个月,由研究生工作秘书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3.学位论文的答辩。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导师、1人是我校及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其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正高职称的硕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和论文评阅人最多重复1人。

  (2)有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工作秘书,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委员会的每个成员应先了解论文,做好提问准备。

  (3)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4)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的,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获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今后不再受理其申请。

  (5)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按《暨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程序》进行。

  第九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的审核和授予程序按《暨南大学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八章进行。

  第三章 学位材料的申报和归档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以后,各答辩委员会应向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附录4所列材料。

  第十一条 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通过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上述条款中所列的每个学位申请人的材料。

  第十二条 院、系还须将《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记录》原件一份及学习成绩表原件一份密封后交研究生主管部门存入其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答辩未通过或分委会未建议授予学位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参照《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进行。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条 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所需开支的费用标准见附录5。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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