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宁波大学关于做好2018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评定工作的通知已经发布,各相关学院:根据《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宁大政〔2017〕40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校2018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招生资格评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交叉学科范围内,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般为在博士生指导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岗人员。
本次评定的是我校2019、2020年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资格,根据《办法》精神,已在2017年获得2018年、2019年博导招生资格者,无需参加此次评定。
二、基本条件
具体基本条件按《办法》第四条至第十四条执行。其中,需特别说明的是:
1、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是指197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
2、“近2年”是指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近3年”是指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以此类推。
三、申请流程
根据《办法》及《宁波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宁大政〔2012〕111号)(附件2,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由教师个人向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一级学科博士点负责人根据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院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拟推荐名单提交研究生院。
四、工作安排
(一)1月12日前,各相关学院需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首次申请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的人员填写《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申请表》中所有科研、成果信息的佐证材料(注:在科技处网站上https://kjc.nbu.edu.cn/XMCX.aspx?CXTYPE=ZXXM可查询的项目、成果等可不提供佐证,下同);重新申请的人员无需填写《申请表》,但需要将相关信息填入《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附件4),并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2、将下列材料提交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按顺序合订成每人1册报送)。
(二)1月18日前,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完成:
1、对上述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
2、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评议,形成《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5)。资格免审人员也一并填入此表(需在备注栏内注明)。
3、将符合条件者的相关材料交研究生院,具体如下: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单独合订成册后报送)。
(3)《博导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三)研究生院对学院递交的评定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发文公布。
五、其他事项
1、《申请表》仅供首次申请人员填写,其他人员无需再填;表中“近两年”、“近三年”的时间范围,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基本条件”执行。
2、科研项目级别按《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附件6)认定;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和2016年1月1日前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级别按《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附件7)认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表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级别按《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和《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见附件8)两个文件所列期刊的并集,就高认定。另外,《2016版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人文社会科学类)》中“权威期刊”、“一级核心期刊”、“二级核心期刊”分别对应其它文件中所指的“A类期刊”、“B类期刊”、“C类期刊”。
3、各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严格按《办法》的基本条件和《规定》的要求,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议。
4、为确保学校整体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相关学院按时完成。若确因特殊情况需适当延期,应提前征得研究生院同意。
联系人:罗旭,888027,luoxu1@nbu.edu.cn,安中楼606室。
研究生院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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