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学位申请人外语水平资格审核办法》的文件要求,华东政法大学将于2018年10月举行本年度第二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现将此次在职研究生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资格
未达到学位申请人外语水平资格审核要求的并在学位申请前一个年度内的以下类型学生(含往届生,须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参加本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1.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等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收的特殊类型学生;
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学生、港澳台籍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等国家在招录培养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学生;
3.按照国家规定为特定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所招录培养的民族班学生。
二、考试语种、类别及时间
(一)考试语种:英语
(二)考试类别:学士学位水平考试、硕士学位水平考试
(三)具体考试时间、地点将根据报名情况确定,另行通知
三、报名方式
(一)研究生申请人报名时间及地点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及西部干警班硕士研究生
各学院研究生秘书于9月24日(星期一)前将本学院报名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研究生教育院培养办公室。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1)除翻译硕士、MPA之外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或者班级辅导员于9月24日(星期一)前将本学院报名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研究生教育院培养办公室。
(2)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以所在学院具体通知为准。
MPA中心于9月24日(星期一)前将本学院报名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研究生教育院培养办公室。
(二)本科生报名事宜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四、报名审核
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研究生教育院负责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将发送准考证准予考试。
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申请人外语水平资格审核办法
(华政办[2010]172号 华政办[2014]86号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位申请人外语水平的考试、认定、资格审查等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华东政法大学章程》、《华东政法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华东政法大学关于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华东政法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申请人的外语水平是其申请学位的重要条件之一。鼓励各学院、学科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外语水平。
学位申请人的外语水平资格审核分别由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教育院负责。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前,应当通过教育部主办的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或其他相当程度的外语水平考试。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未能通过相应等级的水平考试,但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但不得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申请人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通过前述考试的,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的外语水平依其专业,按非外语类专业与外语类专业分别规定。
第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非外语类学位申请人以现有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语种(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为第一外国语的,须通过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
(一)全日制学士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四级(成绩≥425);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六级(成绩≥425);
(三)成人教育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外语水平资格标准按照上海市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外语类学位申请人以现有全国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语种(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为专业者,须通过所学专业的大学生专业外语等级考试(即成绩超过总分60%)。
(一)全日制学士学位申请人须通过专业四级;
(二)硕士学位申请人须通过专业八级;
(三)成人教育的学士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大学生外语等级考试四级。
第七条 已经通过上述各类考试高一等级的学位申请人,视为具备外语水平资格。
参加托福、托业、雅思、德福、日本语能力测试等世界公认的外语水平测试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优秀的,准予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应当参加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视为达到申请学位所需的外语水平。
第九条 留学生申请学位的,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六级,或达到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新汉语水平考试(HSK)相应等级,视为其外语水平通过申请学位之资格审核。
第十条 下列类型学位申请人,未能通过或者未参加前述各项考试,可申请参加本校组织的相应学位类型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的,视为通过其相应学位的外语水平资格审核。
(一)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等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收的特殊类型学生;
(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学生、港澳台籍生、少数民族预科生等国家在招录培养方面有特殊规定的学生;
(三)按照国家规定为特定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所招录培养的民族班学生。
第十一条 本校组织的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符合第十条规定之学位申请人,须于修满学位课外语学分之后申请参加考试。考试在每年三月、九月第三周的周六举行。申请人应提前两周向其教务主管部门提出考试资格确认申请。
未能通过申请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者在最长学习年限之内可继续申请考试。
第十二条 持有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列举各项考试证书或成绩证明者,可凭此证书或成绩证明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十一条规定的学生,可持教务主管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外语授课项目留学生学位申请人、博士学位申请人之资格审核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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