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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女博士提到涉及性骚扰的12段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2018-01-03 09:48:47

  【导读】北航女博士遭到性侵案件正在持续更新,社会大众对此事的关注度极高,而涉事人员也在接受调查,2日该女博士在微博上再次亮出12段录用证据,引来了网友热议,那么北航女博士提到涉及性骚扰的12段录音,可否作为证据?接下来小编就在以下内容为大家解答。

  2018年1月1日,新年第一天,微博上因为“北航女博士实名举报遭遇教授性骚扰”一话题,炸开了锅。红星新闻第一时间采访到实名爆料人,根据证词,被该教授性骚扰的女性已知有7位。

  1月1日晚上7时左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已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并已暂停涉事教授陈小武的工作。1月2日,该女博士再次在微博上喊话陈小武,亮出涉及性骚扰内容的12段录音证据,并希望疑似怀孕女生站出来指证,维护自己的权利。

  近几年,不仅是学校,包括职场、公共场合等被曝光的性骚扰事件频发,并呈现“一人多次性骚扰多人”的特点,而性骚扰案件又明显处于“低起诉率、高败诉率”的境遇。

  对此,红星新闻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刘小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刘明辉,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霞,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冯媛,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莹,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淼焱。

  让法律界的专业人士来谈谈性骚扰的法律问题。

  A. 性骚扰认定难

  1.法院审判性骚扰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刘明辉(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

  主要依据是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目前法院界定性骚扰大致有三个方面的标准:

  首先就是被骚扰者的主观心态,如果骚扰者违背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的,就可以界定为性骚扰。

  其次,从骚扰者的主观心态看,如果骚扰者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那么也可以称为性骚扰。

  此外,从骚扰者的客观行为来看,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性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行为)。

  其实,这位法官将“骚扰者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作为性骚扰的主观要件,不符合世界通用标准。因其极易被规避,给骚扰者留下狡辩的空间。在处理复杂的性骚扰案件时,很难区分偏执情人或恋人的强加性的持续示爱和加害人的性骚扰行为。

  2.黄段子和性骚扰的区别在哪里?

  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

  一般的黄段子或者玩笑调侃,和性骚扰是有区别的。性骚扰在本质上是性别歧视的产物,将女性作为满足性需求的工具,它产生的原因在于有权力的一方去控制弱势的一方。

  另外,性骚扰的主观标准也很重要。同样的行为,可能对某些人就不构成性骚扰,但对其他人构成性骚扰,即便对同一个人来说,同样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还要看所处的环境。

  冯媛(中国妇女研究会理事):

  黄段子、国骂中大部分是不尊重女性、把女性当成性客体。无论主观客观,只要和性有关的言行对接受方来说是非意愿的,那么就应该被看成性骚扰。即使一些说黄段子的人没有针对某个女性,但它造成了对女性的不友善、不尊重的氛围,也属于广义的性骚扰,而不是“正常的玩笑”。

  B. 取证难、举证难

  1.性骚扰案件为何取证难?

  万淼焱(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性骚扰案件的证据难题体现在两方面:收集证据的难度和通过证据构建法律事实的难度。取证难是因为性骚扰大多发生在封闭性场所内,具有隐密性。非封闭性场所内发生的性骚扰,又往往具有突发性和瞬时性,比如“袭胸”,除非有目击证人,让受害人往往来不及保存证据。

  2.1月2日,北航女博士在微博中提到涉及性骚扰的12段录音,可否作为证据?

  李莹(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证据应具有“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简单来说,首先证据的来源合法,通过合法取得,然后是完整的,比如本事件中提到的录音不能经过剪辑,最后看证据是否能证明性骚扰的事实。另外,证据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关联性,由于该证据发生在录音中涉及的受害方与涉事教授之间,如果当事人不站出来指证,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证据的关联性便需要考量。但另一方面来看,如果该证据得到鉴定属实,至少可以证明该教授对他人实施了性骚扰,那对学校处理教师将起到一定作用。

  C. 低起诉率、高败诉率

  1.遭遇性骚扰,受害人应当以哪些案由提起诉讼?

  刘明辉(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

  最高法院列举的案由中没有“性骚扰”,导致性骚扰原告不得不以“名誉权纠纷”、“人格尊严权纠纷”等借名诉讼,而现在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作为案由。建议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性骚扰纠纷”。

  何霞(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严重的构成犯罪,可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进行定罪量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违反刑法的,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治安拘留。“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性骚扰诉讼“低起诉率、高败诉率”的主要原因为何?

  何霞(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首先是意识,受害人觉得被性骚扰有羞耻感,声张后会使名誉受影响。其次是证据的举证困难,骚扰通常发生在较隐秘的场合。从舆论上,我们应鼓励受害者站出来,这不是受害者的错,而是骚扰者的恶行,是基于一种性别权力机制的一种伤害。而立法上,应强化学校、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性骚扰的防治职责。司法上应加强法官主动依职权搜集证据,加大对骚扰者的法律责任。

  刘明辉(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

  主要原因是国家立法没有性骚扰定义,导致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法定标准;而立法也没有规定适合性骚扰案件的证据规则,致使有的法官对原告很难获得的证据不予采纳;另外,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即使原告胜诉也得不偿失。

  D. 校园性骚扰案件频出

  1.现有法律是否对校园性骚扰有相关认定?

  刘小楠(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2014年10月,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应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并要求各地各校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个文件总体上内容比较简单,如果学校及相关部门要追究责任,并没有实施细则可以参照。

  2. 学校、学生应当如何防止教师实施性骚扰?

  李莹(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作为当事人,尽量减少与老师两个人独处,如果发现对方有此倾向,首先要明确的拒绝,在公共场合和正常教学地点谈话,如果约到酒店、家中,要有意识避免,不要给性骚扰实施机会。一旦发生了,要注意保留证据,一般来说性骚扰都不止一次,应提前准备录音录像,保留短信、微信等都是证据。另外,还可以及时呼救、及时报警。

  从学校方面,我们呼吁高校建立防治性骚扰的机制,一旦发现,学校应严格处理,甚至解除教职。当前,在高校中,学生尤其是硕士、博士生,跟导师的人身依附关系较强,学生的成绩、毕业、找工作、圈子里立足都跟老师有很大关系。如果当事人担心老师打击报复,那就可能隐忍、沉默,可能导致自己以及更多人遭受侵害。为学生提供安全友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应尽的义务,这不光是师风师德的问题,也是学校的责任。一旦学校建立起这样的机制,有正规的处理流程,投诉、调查、处理等机制,既可以给学生极大的支持,敢于对性骚扰说不,也是对老师极大的约束限制,他们才会考虑严重的后果。

  何霞(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对于遭受性骚扰的学生、职工以及其他群体来说,如果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那主要遭受的便是精神损害,那应当如何认定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呢?没有疯、没有认定为精神问题就意味着伤害不存在吗?学校、职场需要加大对防治性骚扰的宣传并建立相应的救济机制,首先要让学生、职工等人知晓哪些属于性骚扰行为,大家才会端正态度对待这个事情。其次让申诉处理有公开公正的程序,让当事人得到救济,一旦发生,那么学校、单位等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一定要好好维护自己的权益,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以上就是关于北航女博士提到涉及性骚扰的12段录音,可否作为证据的相关内容,更多非全日制研究生请关注在职研究生(www.duy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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