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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研究生国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在职研究生招生网 2016-06-20 14:24:56

为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研究生国际项目设置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研究生国际项目是指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国际化培养和促进留学研究生教育而设置的教育项目。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项目的设置和管理:

1、我校与国(境)外知名高校共同设立的校际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联合培养项目);

2、我校面向国际学生自主开设的研究生学位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学位项目)。

二、设置原则

研究生国际项目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设置:

1、拓宽国际视野,加强研究生的国际交流能力;

2、促进学科发展,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3、吸引优秀国际学生到我校攻读研究生学位,促进文化交流。

三、设置条件

1、开设国际项目应具备所需的师资力量、教学与研究条件和经费等;

2、开设联合培养项目应具备与国外院校的教育和研究合作基础;合作领域应为对方院校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优势学科领域。

四、申报与审批

1、意向征集:由国家、学校、院系等根据发展需求提出研究生国际项目开办的初步意向,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于每学期初征集并汇总项目开办的初步意。

2、项目审批:研究生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遴选,确定年度研究生国际项目开办计划,报主管副校长批准。批准的项目一般应于两年之内正式启动。

项目初步意向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国际学位项目应包括项目开设背景及必要性、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框架、师资力量与授课情况简介、招生方式与规模、学习年限、学位授予方式、项目成本和收费标准、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内容;联合培养项目应包括项目开设背景及必要性、合作方式、合作院校学科专业简介和资信度介绍、双方师资力量简介等内容。

3、方案制定:批准的项目由院系填写项目申请书报研究生院,并将拟定的培养方案报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在研究生院备案。项目成本和收费标准报研究生院转校收费领导小组审批。

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开设目的;招生方式与规模、潜在生源;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与培养环节要求、学习年限、学位授予;教学师资;项目成本和收费标准、经费来源及分配;合作期限;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

4、协议签署:联合培养项目须签署协议或备忘录。协议或备忘录须根据学校协议书样本起草,经研究生院和国际处审查后签署并备案。院系级联合培养项目一般由院长或系主任签署。

五、组织与实施

项目一般设管理委员会和项目负责人。

管理委员会:由院系、研究生院和国际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能是制订项目运行计划、协调项目运行。

项目负责人:相关院系负责项目的执行工作,并建议项目负责人人选。项目负责人应定期与院系主管主任沟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教学计划的落实。项目应配秘书一名,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日常具体事务。

管理委员会名单及项目负责人须报送主管校长审批。项目负责人由研究生院进行聘任。如确有需要项目可设立顾问委员会。

六、评估与续办

在办项目应每年向研究生院和国际处提交一份项目年度总结及下一年度运行说明。研究生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在办项目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项目续办的重要依据。项目应于协议终止前一年提交续办申请书,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并在研究生院和国际处备案。

七、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中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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